南京市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新發展階段全面建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21〕1號)第十三條“對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發起單位,按融資額2%、最高200萬元給予獎勵”的規定,為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工作流程、部門職責,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基于知識產權形成的債權作為基礎資產,由發起單位通過交易、再許可等方式受讓上述基礎資產,經第三方機構通過擔?;虿铑~支付等方式提供增信后,在交易所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可流通的資產支持證券或資產支持票據,以實現融資的金融行為。上述企業是指在南京行政區劃內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起單位”,指經許可、轉讓、質押等方式獲得企業知識產權權益作為基礎資產,承擔證券化項目發起任務的金融機構、知識產權運營機構。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融資額度”,指知識產權證券化發行成功后,參與企業實際融資額度總和。
第五條 發起單位成功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后,按每單實際融資額度2%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若發起單位采用一次申報、分期發行的,則每期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該期發行實際融資額的2%予以獎勵,每期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個年度內兌現獎勵不超過一次。
第六條 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期限要求不低于1年(含1年期),票面利率按照市場化發行方式確定。
第七條 發起單位成功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后,可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獎勵,具體提交材料如下:
1.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獎勵申請書;
2.發起單位“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3.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營業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等批復文件(非金融機構無需提供);
4.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協會等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相關批復等證明材料;
5.提交金融主管部門的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計劃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
6.參與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到賬憑證;
7.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獎勵申請常年受理,每年8月31日前申請受理的,當年度兌現獎勵;8月31日之后申請受理的,在第二年度第一季度兌現獎勵。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融資額度進行核查并出具正式報告,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按有關規定撥付獎勵資金。
第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牽頭制定獎勵實施細則,受理、審核獎勵申請材料,核算獎勵資金額度,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價。市財政局主要職責:對主管部門提交的獎勵方案進行復核,落實和撥付獎勵資金,根據情況對資金績效進行重點評價。
第十條 發起單位、融資單位應該做好臺賬管理,配合做好審計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辦理證券化融資獎勵業務相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理。對弄虛作假騙取證券化融資獎勵資金等違法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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